商业法 - 消费者保护法


1986 年《消费者保护法》保护市场消费者的利益。该法案包含以下定义 -

定义 1 - “适当的实验室”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实验室或组织:

  • 获得中央政府认可;

  • 得到州政府的认可,

  • 根据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建立的、由中央政府或州政府维持、资助或援助的、用于对任何货物进行缺陷分析或测试的任何实验室或组织。

定义 2 – “投诉人”是指

  • 一位消费者
  • 根据 1956 年《公司法》注册的任何自愿消费者协会
  • 中央政府或任何州政府
  • 具有相同兴趣的消费者

定义 3 – “投诉”是指投诉人提出的任何书面指控

  • 不公平或限制性贸易做法
  • 购买的商品存在缺陷
  • 雇用的服务存在缺陷
  • 贸易商出售的商品价格过高
  • 任何贸易商出售危害生命和安全的商品

定义 4 - “消费者”是指以下人:

  • 购买任何商品
  • 雇用任何服务

定义5 - “消费者纠纷”是指消费者对某人提出投诉且该人否认投诉中包含的指控的纠纷。

  • “缺陷”是指任何商品的质量或数量上的任何缺陷。
  • “缺陷”是指任何服务的质量或数量上的缺陷。
  • “地区论坛”是指消费者纠纷调解论坛。
  • “货物”是指 1930 年《货物销售法》中定义的货物。
  • “制造商”是指制造商

    • 制造和制造商品和零件

    • 组装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并声称最终产品是由他制造的。

    • 将自己的商标贴在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商品上,并声称该商品是自己制造的。

  • “国家委员会”是指国家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
  • “通知”是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
  • “规定”是指州政府或中央政府制定的规定规则。
  • “服务”是指向潜在用户提供的任何描述的服务。
  • “州委员会”是指州内设立的消费者纠纷解决委员会。
  • “贸易商”是指销售或分销任何待售商品的人,包括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