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水和森林法案


环境包括空气、水、土地或植被。保护环境意味着采取建设性措施使这些自然物体免受污染物的侵害。这些措施得到宪法和国家主要立法机构的支持,以确保措施得到迅速、有保障的实施。该法案规定了空气污染、水污染和森林退化的预防、控制和减轻。

例如,印度颁布了许多法案来保护和改善空气、水和森林。

与空气污染有关的Behave

1948 年《工厂法及其修正案》首次表达了对工人工作环境的关注。1987 年的修正案加强了对环境的关注,并将其应用范围扩大到危险过程。

1981 年《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法》规定了空气污染的控制和消除。它将执行该法案的权力委托给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CPCB)。

1982 年《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规则》规定了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及其授予的权力。

1982 年《Atomics能法》涉及放射性废物。

1987 年《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修正案》授权中央和州污染控制委员会应对严重的空气污染紧急情况。

1988 年《机动车辆法》规定,所有危险废物均应正确包装、贴上标签和运输。

与水污染有关的Behave

1897 年《印度渔业法》规定了两套刑事犯罪,政府可以起诉以任何方式(无论是沿海还是内陆)使用炸药或其他爆炸性物质意图捕获或毁坏任何鱼类或有毒鱼类的任何人。杀死。

1956 年《河流委员会法》使各州可以征集中央政府的同意设立河流咨询委员会,以解决州际合作中的问题。

1970 年《商船法》旨在处理特定半径内沿海地区船舶产生的废物。

1974 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建立了预防和减轻水污染的制度结构。它制定了水质和废水标准。污染企业必须获得许可才能将废物排放到污水池中。CPCB(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根据本法成立。

1977 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税收法》规定对用水行业和地方当局征收税收。

1978 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收费规则》包含标准定义,并指出了每个用水者都需要安装水表的类型和位置。

1991 年《沿海管制区通知》对包括建筑在内的各种活动做出了规定。它为回水区和河口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与森林相关的Behave

1984 年《印度森林法及其修正案》是众多幸存的殖民法规之一。该法案的颁布是为了“巩固与森林、林产品过境以及对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征税有关的法律”。

1973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规则》以及 1991 年修正案规定了对鸟类和动物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事物的保护,无论是它们的栖息地、水坑还是维持它们的森林。

1981 年《森林(保护)法和规则》规定了森林的保护和养护。

2002 年《生物多样性法》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公正地分享因使用生物资源和相关知识而产生的惠益。